张家港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如何操作?
合伙企业,意思是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所设立的,由两个或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或签订合伙协议,一起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同承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材料:
(一)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文件或者变更事由发生情况的证明文件;
(三)执行合伙企业/公司事项的合伙人所指定的代表,或者被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文件;
(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业务的相关文件。
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的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指的是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二)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三)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四)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五)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工商营业执照的内容的,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营业执照的正、副本;
(六)申请人只需要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七)申请变更"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和"执行人姓名及其住所"的,只填退伙或者新入伙人的情况;
(八)申请书中"分支机构"栏只填写增加或者减少的分支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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